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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4号)第二十条的规定: 船长应当合理安排航行值班船员,以保持连续正规的了望。船长安排值班时应当考虑的因素包括: (一)能见度、天气和海况; (二)航行所在区域的通航密度和所发生的其他活动; (三)在分道通航区域内及其附近水域时所必须注意的情况; (四)由船舶特性、即时操纵要求和预期操纵可能引起的额外工作量; (五)指定的值班船员适于值班的状况; (六)值班船员的专业适任能力及经验; (七)值班驾驶员对船舶设备、装置和程序的熟悉程度及操船能力; (八)必要时召唤待命人员立即到驾驶台协助的可能性; (九)驾驶台仪器和操纵装置(包括报警系统)的工作状况; (十)舵和推进器的控制以及船舶操纵特性; (十一)船舶尺度和指挥位置的视野; (十二)驾驶台的结构对值班人员了望的影响; (十三)其他涉及值班安排、适于值班的标准、程序和指南。 要点:船长安排值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4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了望人员和舵工的职责应当分开,舵工在操舵时不应当同时担当了望人员职责。 在操舵位置四周的视野未被遮挡且没有夜视障碍,不妨碍保持正规了望的情况下,舵工可同时担当了望人员职责。 要点:了望人员和舵工的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4号)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船长应当提前24小时将预计开航时间通知轮机长,如停港不足26小时,应当在抵港后立即将预计离港时间通知轮机长;轮机长应当向船长报告主要机电设备情况、燃油、润滑油和炉水存量;如开航时间变更,应当及时更正。 要点:驾驶、轮机联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4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值班驾驶员应当始终保持正规了望,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利用视觉、听觉等一切可用的方法和手段对当时环境和情况保持连续观察、观测; (二)充分估计到碰撞、搁浅和其他可能危害航行安全的局面和危险; (三)及时发现遇难的船舶和飞机、船舶遇难人员,及时发现沉船残骸等危害航行安全的物体。 要点:值班驾驶员了望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