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专题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1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和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已经登记的提单。 要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1号)第十九条的规定: 中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中国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有下列变更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资格许可、登记机关备案: (一)变更企业名称; (二)企业迁移; (三)变更出资人; (四)歇业、终止经营; (五)中国籍船舶终止国际船舶运输业务。 变更企业名称的,由原资格许可、登记机关换发相关经营许可证或者经营资格登记证;企业终止经营的,应当将有关许可、登记证书交回原许可、登记机关。 要点:应备案的变更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1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中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增加运营船舶,包括以光船租赁方式租用船舶增加运营船舶的,应当于投入运营前15日向交通运输部备案,取得备案证明文件。备案材料应当载明公司名称、注册地、船名、船舶国籍、船舶类型、船舶吨位、拟运营航线。 交通运输部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证明文件。 要点:增加运营船舶备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1号)第二十条的规定: 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者新开或者停开国际班轮运输航线,或者变更国际班轮运输船舶、班期的,应当按照《海运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在交通运输部指定媒体上公告,并按规定报备。 要点:公告报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