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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委】交通运输部收到中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增加运营船舶提交的备案材料后,应在多长时间内出具备案证明文件?
日期:
2022-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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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1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中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增加运营船舶,包括以光船租赁方式租用船舶增加运营船舶的,应当于投入运营前15日向交通运输部备案,取得备案证明文件。备案材料应当载明公司名称、注册地、船名、船舶国籍、船舶类型、船舶吨位、拟运营航线。 交通运输部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证明文件。 要点:增加运营船舶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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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委】交通运输部收到中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增加运营船舶提交的备案材料后,应在多长时间内出具备案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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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交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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