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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委】中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中国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有哪些变更情形的,应当向原资格许可、登记机关备案?
日期:
2022-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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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1号)第十九条的规定: 中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中国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有下列变更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资格许可、登记机关备案: (一)变更企业名称; (二)企业迁移; (三)变更出资人; (四)歇业、终止经营; (五)中国籍船舶终止国际船舶运输业务。 变更企业名称的,由原资格许可、登记机关换发相关经营许可证或者经营资格登记证;企业终止经营的,应当将有关许可、登记证书交回原许可、登记机关。 要点:应备案的变更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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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委】中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中国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有哪些变更情形的,应当向原资格许可、登记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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