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专题
答:
根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的规定: 第二十四 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与托运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对托运人身份信息进行查验。托运人托运货物时应当向水路运输经营者如实提供货物信息,托运危险货物的,还应当符合《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 水路运输经营者收到实名举报或者相关证据证明托运人涉嫌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谎报瞒报托运危险货物的,应当对相关货物进行检查。水路运输经营者发现存在上述情形或者托运人拒绝接受检查的,应当拒绝运输,并及时向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未装船的还应当及时向拟装船的港口经营人、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对托运人身份信息、托运货物信息进行登记并保存至运输合同履行完毕后7个月。 要点:
根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的规定: 第二十八 水路货物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应当在班轮航线开航的7日前,向社会公布所使用的船舶以及班期、班次和运价。 货物班轮运输应当按照公布的班期、班次运行;变更班期、班次、运价(因不可抗力变更班期、班次的除外),或者停止经营部分或者全部班轮航线的,水路货物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应当在变更或者停止经营的8日前向社会公布。 要点:
根据《港口经营管理规定》(2020年第21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港口经营人不得安排超过船舶载(乘)客定额数量的旅客上船。 港口经营人不得装载超过最大营运总质量的集装箱,不得超出船舶、车辆载货定额装载货物。沿海港口经营人不得为超出航区的内河船舶提供货物装卸服务。港口经营人应当配合海事管理机构做好恶劣天气条件下船舶靠离泊管理。 要点:船舶载客运货规定
根据《400总吨以下内河船舶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交海规〔2020〕10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船舶应当将含货油残余物的油污水和含有毒液体物质残余物的污水的相关操作,分别如实、规范地记录在经海事管理机构签注的《油类记录簿》和《货物记录簿》中。150总吨以下的油船应将含货油残余物的油污水的相关操作如实、规范地记录于《航行日志》或者《轮机日志》中。 《油类记录簿》和《货物记录簿》应当随时可供检查,使用完毕后在船上保留3年。 要点:含货油残余物的油污水和含有毒液体物质残余物的污水的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