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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委】《油类记录簿》和《货物记录簿》应当随时可供检查,使用完毕后在船上保留几年?

日期: 2022-09-28
根据《400总吨以下内河船舶水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交海规〔2020〕10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船舶应当将含货油残余物的油污水和含有毒液体物质残余物的污水的相关操作,分别如实、规范地记录在经海事管理机构签注的《油类记录簿》和《货物记录簿》中。150总吨以下的油船应将含货油残余物的油污水的相关操作如实、规范地记录于《航行日志》或者《轮机日志》中。 《油类记录簿》和《货物记录簿》应当随时可供检查,使用完毕后在船上保留3年。 要点:含货油残余物的油污水和含有毒液体物质残余物的污水的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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