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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城市轨道交通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交运规〔2019〕1号)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专家有权根据评估监督工作需要,进入评估范围内任何区域进行现场踏勘、资料查阅、数据调取、人员问询等工作。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运营单位、建设单位等应当为专家监督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专家应当全程参加评估意见反馈工作,有权列席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各评估专业组的意见讨论,并对评估的工作程序、执行标准等提出明确意见。 要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专家库专家的权利
根据《城市轨道交通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交运规〔2019〕1号)第十七条的规定: 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具备统筹协调各专业领域、总体把控安全评估质量能力且从业经历20年以上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运营管理、土建工程、车辆、供电、通信、信号、机电等专业领域且从业经历10年以上的技术人员; (四)具有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具有依法缴纳税款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 (五)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要点:城市轨道交通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中第三方机构的资质条件
根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演练管理办法》(交运规〔2019〕9号)第五条的规定: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根据城市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组织完善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体系,协调建立健全部门间应急处置联动机制,并细化行业内部的职责分工和工作要求等。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应建立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运营单位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应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备案。新编制或修订的,应急预案生效20个工作日内报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 要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体系
根据《城市轨道交通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交运规〔2019〕1号)第二十条的规定: 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公正、客观地开展安全评估,对出具的安全评估报告负责。主持该安全评估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统筹协调各专业领域、总体把控安全评估质量的能力,对安全评估报告负主要责任;参与人员应当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能力,对其参与部分负直接责任。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的评估活动。 要点:城市轨道交通初期运营前第三方机构的安全评估工作的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