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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4号)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交、接班驾驶员应当清楚地交接下列情况: (一)船长对船舶航行有关的常规命令和其他特别指示; (二)船位、航向、航速和吃水; (三)当时的和预报的潮汐、海流、气象、能见度等因素及其对航向和航速的影响; (四)在驾驶台控制主机时的主机操作程序和方法; (五)航行环境。航行环境应当至少包括: 1.正在使用或者在值班期间可能使用的所有航行设备和安全设备的工作状况; 2.电罗经和磁罗经的误差; 3.附近船舶的位置及动态; 4.在值班期间可能遇到的情况和危险; 6.船舶的横倾、纵倾、水的密度变化及船体下坐对富余水深可能造成的影响。 要点:交、接班驾驶员交接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4号)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值班驾驶员应当使用安全航速。需要时,应当立即采取转舵、主机变速和使用声响信号等措施。在情况允许时,应当及时通知机舱拟进行主机变速,或者按照适用的程序有效地使用驾驶台的无人机舱主机控制装置。 要点:值班驾驶员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4号)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值班驾驶员应当经常和精确地测定驶近船舶的罗经方位和距离,及早判断有无碰撞危险。必要时使用甚高频无线电话,与他船协调避让措施。 要点:值班驾驶员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4号)第二十条的规定: 船长应当合理安排航行值班船员,以保持连续正规的了望。船长安排值班时应当考虑的因素包括: (一)能见度、天气和海况; (二)航行所在区域的通航密度和所发生的其他活动; (三)在分道通航区域内及其附近水域时所必须注意的情况; (四)由船舶特性、即时操纵要求和预期操纵可能引起的额外工作量; (五)指定的值班船员适于值班的状况; (六)值班船员的专业适任能力及经验; (七)值班驾驶员对船舶设备、装置和程序的熟悉程度及操船能力; (八)必要时召唤待命人员立即到驾驶台协助的可能性; (九)驾驶台仪器和操纵装置(包括报警系统)的工作状况; (十)舵和推进器的控制以及船舶操纵特性; (十一)船舶尺度和指挥位置的视野; (十二)驾驶台的结构对值班人员了望的影响; (十三)其他涉及值班安排、适于值班的标准、程序和指南。 要点:船长安排值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