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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4号)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在下列情况下,值班驾驶员应当对航行设备进行操作性测试: (一)到港前和出港前; (二)可预见的影响航行安全的危险情况发生之前。 情况允许时,在海上航行期间值班驾驶员应当尽可能地对航行设备进行操作性测试。 上述测试应当做好记录。 要点:航行设备操作性测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4号)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值班驾驶员在值班期间,应当有效使用船上的助航仪器,以恰当的时间间隔对所驶的航向、船位和航速进行核对,确保本船沿着计划航线行驶,并注意在适当的时候使用测深仪。 要点:值班驾驶员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4号)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交、接班驾驶员应当清楚地交接下列情况: (一)船长对船舶航行有关的常规命令和其他特别指示; (二)船位、航向、航速和吃水; (三)当时的和预报的潮汐、海流、气象、能见度等因素及其对航向和航速的影响; (四)在驾驶台控制主机时的主机操作程序和方法; (五)航行环境。航行环境应当至少包括: 1.正在使用或者在值班期间可能使用的所有航行设备和安全设备的工作状况; 2.电罗经和磁罗经的误差; 3.附近船舶的位置及动态; 4.在值班期间可能遇到的情况和危险; 5.船舶的横倾、纵倾、水的密度变化及船体下坐对富余水深可能造成的影响。 要点:交、接班驾驶员交接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4号)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值班驾驶员应当能熟练地使用雷达,并应当做到: (一)遇到或者预料到能见度不良或者在通航密集水域航行时,应当使用雷达,并注意其局限性。使用雷达时应当遵守经过修正的《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中使用雷达的规定; (二)应当确保所使用的雷达量程以足够频繁的时间间隔进行转换,以便能及早地发现物标。应当考虑微弱或者反射力差的物标可能被漏掉; (三)使用雷达时,应当选择合适的量程,仔细观察显示器,并确保及早进行雷达标绘或者系统的分析; (四)天气良好时,如可能,值班驾驶员应当进行雷达使用方面的操练。 要点:雷达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