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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4号)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交、接班轮机员应当清楚下列交接事项: (一)轮机长关于船舶系统和机械设备运行的常规命令和特别指示; (二)对机械设备及系统进行的所有操作及目的、参与人员以及潜在的危险; (三)污水舱、压载舱、污油舱、备用舱、淡水柜、粪便柜、滑油柜等使用状况和液位以及对其中贮存物的使用或者处理的特殊要求; (四)备用燃油舱、沉淀柜、日用油柜和其他燃油贮存设备中的燃油液位和使用状况; (五)有关卫生系统处理的特殊要求; (六)主机、辅机系统(包括配电系统)的操作方式和运行状况; (七)监控设备和手动操作设备的状况; (八)自动锅炉控制装置和其他与蒸汽锅炉操作有关设备的状况和操作模式; (九)恶劣天气、冰冻、被污染的水域或者浅水引起的潜在威胁; (十)在设备故障或危及船舶安全的情况下而采取的特殊操作方式和应急措施; (十一)机舱普通船员的任务分派; (十二)消防设备的可用性; (十三)轮机日志的填写情况。 要点:交、接班轮机员交接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4号)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轮机长在机舱时,值班轮机员仍应当继续对机舱工作全权负责,除非被明确告知轮机长已承担责任。 要点:值班轮机员负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4号)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 抵港后,船长应当告知轮机长本船的预计动态,以便安排工作,动态如有变化应当及时更正;机舱若需检修影响动车的设备,轮机长应当事先将工作内容和所需时间报告船长,取得同意后方可进行。 要点:抵港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4号)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船舶在锚泊时,值班驾驶员应当: (一)锚抛下时应当立即测定船位,并在海图上标出锚位和回旋范围,对锚地的潮汐、流向、水深、底质、周围情况及当地气象记入航海日志; (二)情况许可时,应当经常利用固定航标或者岸上容易辨认的物标,校核船舶是否保持在锚位上; (三)保持正规的了望,并注意以下情形,并做到: 1.周围锚泊船的情况,尤其是位于上风或者上流方向锚泊船的动态,以防他船走锚危及本船安全; 2.来泊船的锚位是否与本船有足够的安全距离,如过近,应当设法通知对方,并报告船长; 3.过往船舶或者邻近锚泊船起锚离泊时距本船过近,应当密切关注其动态,若判断对本船有威胁时,应当以各种信号警告对方。 (四)以适当的时间间隔巡视全船,注意吃水、龙骨下富余水深以及船舶的状态; (五)注意观测气象、潮汐和海况变化,注意锚位、锚链受力和船首偏荡;在转流时,还应当注意船身回转及周围船舶动向,必要时采取紧急措施,防止因本船或者他船走锚造成紧迫局面或者发生事故; (六)本船或者他船走锚,或者过往船舶距离过近造成危险局面时,应当果断地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以避免或者减少损失,并立即通知船长; (七)在急流区锚泊或者遇大风浪天气,除执行船长指示外,还应当勤测锚位,定时巡视甲板,检查锚链和制链器是否正常,并且应当认真督促值班水手每小时检查锚链、锚链制和锚设备一次; (八)督促值班水手按时升降旗及锚球,开关锚灯、甲板照明,按照规定显示或者悬挂相应的号灯号型,鸣放相应的声号; (九)能见度不良时,应当认真执行经过修正的《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有关规定,加强了望,鸣放雾号,打开锚灯和各层甲板的照明灯,并通知船长; (十)锚泊中进行装卸作业,除应当执行停泊值班中有关装卸业务方面的职责外,还应当注意旁靠船、驳的系缆、碰垫和绳梯以及其他各种安全措施; (十一)根据锚地情况及相关规定,用甚高频无线电话在规定的频道上保持守听; (十二)严格遵守防污染规定,采取有效措施,防治船舶对水域环境造成污染。 船长认为必要时,船舶在锚泊情况下可保持连续的航行值班。 要点:船舶锚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