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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4号)第九十六条的规定: 交班驾驶员应当告知接班驾驶员下列事项: (一)航海日志和停泊值班记录簿所记载的有关内容、航运公司指示和船长命令,有关人员来船联系及对外联系事项; (二)气象、潮汐、泊位水深、船舶吃水、系缆情况、锚位和所出锚链的情况、转流时船舶回转,主机状态和其应急使用的可能性,以及与船舶安全停泊有关的其他情况; (三)船上拟进行的所有工作,包括积载计划、大副的要求、装卸进度、开工舱口及工班数、货物的分隔衬垫、装卸质量、装卸属具情况、危险品和重大件及应采取的预防及应急措施、贵重货、水手值班情况及与港方联系事项等; (四)舱底水、压舱水、淡水的水位情况及加装燃油、淡水情况; (五)消防设备的情况; (六)港口及本船悬挂的信号、显示的号灯号型和鸣放的声号,港口特殊规定,发生紧急情况或需要援助时船方与港方的联系方式; (七)要求在船船员的人数和全船人员的动态情况; (八)检修工作的项目、质量、进度和采取的安全措施; (九)旁靠船、驳情况,周围锚泊船的动态; (十)港口的特殊要求; (十一)有关船员、船舶、货物的安全和防治水域污染的其他重要情况,以及由于船舶行为造成环境污染时向相关机关报告的程序。 要点:交接班告知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4号)第九十八条的规定: 交接班人员对交接事项产生疑问时,应当及时向大副或者船长报告。 要点:驾驶值班的交接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4号)第九十七条的规定: 接班驾驶员在负责甲板值班之前应当核实下列内容: (一)系泊缆绳或者锚链是否恰当; (二)正在装卸的有害或者危险货物的性质,以及发生溢漏或者失火后应当采取的相应措施; (三)本船悬挂的信号、显示的号灯号型以及鸣放的声号是否正确; (四)各项安全措施和防火规定是否有效遵守; (五)是否存在危及本船的情况,以及本船是否危及其他船舶。 要点:核实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值班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4号)第九十二条的规定: 轮机长应当与船长协商确定轮机值班安排。 决定轮机值班人员组成时,应当考虑下列内容: (一)至少有一名值班轮机员; (二)推进功率752千瓦及以上的船舶,至少安排一名值班机工协助值班轮机员。 轮机员在值班期间,不应当承担妨碍其监控船上机械系统的其他任务。 要点:港内停泊值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