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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船舶保安规则》(2019年第15号)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违反本规则规定,公司保安员和船舶保安员未经必要的培训,海事管理机构可以责令公司更换;公司保安员和船舶保安员未能履行本规则规定的职责,海事管理机构可以责令其参加保安培训,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公司暂停或者撤销其保安员资格。 要点:公司保安员和船舶保安员未经必要培训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船舶保安规则》(2019年第15号)第五十条的规定: 对外国籍船舶按照第四十八、四十九条规定采取强制检查、责令船舶立即或者限期纠正、限制操作(包括限制在港内活动)、责令驶向指定地点、禁止进港、滞留船舶、驱逐出港的行政强制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应当将此情况通报船旗国海事当局和国际海事组织。 采取禁止进港或者驱逐出港的措施,还应当通知可知的船舶随后拟挂靠港口的国家当局以及其他有关沿岸国。 要点:处罚情况通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船舶保安规则》(2019年第15号)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对拟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的国际航行船舶,海事管理机构可以在其提交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申请的同时要求提供以下信息,以确保船舶符合SOLAS公约第Ⅺ章、ISPS规则和本规则的要求: (一)船舶当前运营所处的保安等级; (二)船舶挂靠前10个港口进行船港界面活动时其所处的保安等级; (三)船舶挂靠前10个港口进行船港界面活动时所采取的特别和附加的保安措施; (四)船舶挂靠前10个港口进行船港界面活动时维持的适当的保安程序; (五)船舶挂靠前10个港口与未取得《国际船舶保安证书》的船舶发生界面活动或者与固定、浮动平台或者就位的移动式海上钻井装置进行界面活动时采取的保安程序和保安措施; (六)其他海事管理机构要求提供的实用保安信息。 对于船舶未按要求提供前款所述的信息,或者海事管理机构认为提供的信息不符合SOLAS公约第Ⅺ章、ISPS规则和本规则的要求,海事管理机构可以采取强制检查、责令船舶立即或者限期纠正、责令驶向指定地点、禁止进港等行政强制措施。 要点:拟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的国际航行船舶应提供的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船舶保安规则》(2019年第15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海事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则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人民生命财产造成损失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要点:海事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