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务公开 政务服务 互动交流 专题专栏 交通数据
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策咨询问答库>水路

【市交通运输委】对外国籍船舶采取哪些措施,还应当通知可知的船舶随后拟挂靠港口的国家当局以及其他有关沿岸国?

日期: 2022-09-2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船舶保安规则》(2019年第15号)第五十条的规定: 对外国籍船舶按照第四十八、四十九条规定采取强制检查、责令船舶立即或者限期纠正、限制操作(包括限制在港内活动)、责令驶向指定地点、禁止进港、滞留船舶、驱逐出港的行政强制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应当将此情况通报船旗国海事当局和国际海事组织。 采取禁止进港或者驱逐出港的措施,还应当通知可知的船舶随后拟挂靠港口的国家当局以及其他有关沿岸国。 要点:处罚情况通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