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专题
答:
根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的决定》(2019年第5号)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海事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发现培训机构不再具备许可条件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培训机构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改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应当依法撤销相应的《船员培训许可证》。 要点:不具条件培训机构处理
根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的决定》(2019年第5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培训机构应当按照《船员培训许可证》载明的培训项目、培训地点和培训规模开展船员培训。 船员应当在取得《船员培训许可证》的培训机构,完成规定项目的船员培训。 要点:许可证培训
根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的决定》(2019年第5号)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持有经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其他缔约国签发的船员培训合格证的中国籍船员,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确认符合《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规定的有关最低适任标准后,可按规定申请换发相应的合格证明。 要点:中国籍船员换发合格证明
根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的决定》(2019年第5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对已按照规定完成培训并且考试、评估合格的学员,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据相关规定签发相应的考试、评估合格证明。 要点:考试完成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