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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3号)第二十条的规定: 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从事船舶垃圾、残油、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接收作业审批的条件: (一)作业单位具备相关作业的接收和处理能力; (二)从事污染危害物接收作业的人员具备从事相关作业的能力; (三)来自疫区的船舶污染物已经过检验检疫部门的处理; (四)已制定相关作业的安全、防污染措施和应急反应预案; (五)对污染危害物的处理方案符合防治水域污染的有关规定。 要点: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从事船舶垃圾、残油、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接收作业审批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3号)第十七条的规定: 船舶国籍证书核发的条件: 船舶国籍证书签发的条件: (一)船舶已依法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 (二)船舶具备适航技术条件,并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三)船舶不具有造成双重国籍或者两个及以上船籍港的情形; (四)船舶国籍的登记人为船舶所有人、经营人。 船舶临时国籍证书签发的条件: (一)申请签发临时国籍证书的船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1.向境外出售的船舶,或者由境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订造的新船,属于境外到岸交船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政府或其他组织从境外购买或者订造的船舶,属于境外离岸交船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政府或者其他组织以光船条件租赁的境外登记的船舶; 4.需要办理临时国籍登记的境内新造船舶; 5.境内新造船舶试航的。 (二)已取得船舶所有权或者签订了生效的光船租赁合同; (三)船舶国籍的登记人为船舶所有人或者以光船租赁形式经营境外登记船舶的承租人; (四)船舶具备相应的适航技术条件,并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五)船舶不具有造成双重国籍或者两个及以上船籍港的情形; (六)船舶已取得经海事管理机构核定的船名和船舶识别号。 要点:船舶国籍证书核发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1号)第十八条的规定: 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被交通运输部依法取消经营资格、申请终止经营或者因其他原因终止经营的,可向交通运输部申请退还保证金。交通运输部应将该申请事项在其政府网站上公示31日。 在公示期内,有关当事人认为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有本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需要对其保证金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在上述期限内取得司法机关的财产保全裁定。自保证金被保全之日起,交通运输部依照《海运条例》对保证金账户的监督程序结束。有关纠纷由当事双方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公示期届满未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交通运输部应当通知保证金开户银行退还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保证金及其利息,并收缴该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的《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 要点:退还保证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3号)第十八条的规定: 国际船舶保安证书核发的条件: 船舶保安计划批准的条件: (一)船舶已通过船舶保安评估; (二)船舶保安计划由船公司或者规定的保安组织编制; (三)船舶保安计划符合相应的编制规范和船舶的保安要求; (四)已对船舶保安评估发现的缺陷予以纠正或者作出妥善的安排。 国际船舶保安证书的条件: (一)船舶具备有效的船舶国籍证书和《连续概要记录》; (二)船舶按照规定标注了永久识别号,并按规定配备了满足《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要求的船舶保安报警系统; (三)船舶按照规定配备了合格的船舶保安员; (四)船舶具有经批准的《船舶保安计划》; (五)船舶已通过保安核验。 临时国际船舶保安证书的条件: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船舶在交船时或者在投入营运、重新投入营运之前,尚未取得《国际船舶保安证书》; 2.船舶的国籍从非中国籍变更为中国籍; 3.船舶由以前未经营过这类船舶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了经营责任。 (二)船舶已通过船舶保安评估; (三)船上配有符合要求且已提交审核、报批并已付诸实施的《船舶保安计划》副本; (四)船舶按照规定标注了永久识别号,并按规定配备了满足《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要求的船舶保安报警系统; (五)公司保安员对船舶保安核验工作已作计划与安排,并承诺船舶将在6个月内通过保安核验; (六)船舶已配备符合保安要求的船舶保安员; (七)船长、船舶保安员和承担具体保安职责的其他船舶人员熟悉保安职责和责任,熟悉《船舶保安计划》的有关规定。 要点:国际船舶保安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