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3号)第二十条的规定:
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从事船舶垃圾、残油、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接收作业审批的条件:
(一)作业单位具备相关作业的接收和处理能力;
(二)从事污染危害物接收作业的人员具备从事相关作业的能力;
(三)来自疫区的船舶污染物已经过检验检疫部门的处理;
(四)已制定相关作业的安全、防污染措施和应急反应预案;
(五)对污染危害物的处理方案符合防治水域污染的有关规定。
要点: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从事船舶垃圾、残油、含油污水、含有毒有害物质污水接收作业审批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