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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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2019年第39号)第十八条的规定: 海员外派机构应当在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之日60日以前向所在辖区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延续手续。申请办理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延续手续,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海员外派机构资质证书延续申请; (二)本规定第六条(二)至(九)项规定的材料。 要点:延续手续办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外派管理规定》(2019年第39号)第十四条的规定: 海员外派机构应当于每年的2月1日前向所在辖区的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进行年审,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年审申请文书; (二)年审报告书,包含海员外派机构资质条件符合情况、各项制度有效运行以及本规定执行情况。 要点:年审提交材料
根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理管理规定》的决定》(2019年第40号)第三十条的规定: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防治船舶污染应急防备和处置的监督检查制度,对船舶以及有关作业单位的防治船舶污染能力以及污染清除作业实施监督检查,并对监督检查情况予以记录。 海事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和配合,不得拒绝、妨碍或者阻挠。 要点:监督检查制度
根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环境应急防备和应急处理管理规定》的决定》(2019年第40号)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发生船舶污染事故,海事管理机构可以组织并采取海上交通管制、清除、打捞、拖航、引航、护航、过驳、水下抽油、爆破等必要措施。采取上述措施的相关费用由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船舶、有关作业单位承担。 需要承担前款规定费用的船舶,应当在开航前缴清有关费用或者提供相应的财务担保。 本条规定的财务担保应当由境内银行或者境内保险机构出具。 要点:污染处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