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专题
答:
根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4号)的规定: 第八 除个体工商户外,水路运输经营者应当配备满足下列要求的专职海务、机务管理人员: (一)海务、机务管理人员数量满足附件2的要求; (二)海务、机务管理人员的从业资历与其经营范围相适应: 1.经营普通货船运输的,应当具有不低于大副、大管轮的从业资历; 2.经营客船、危险品船运输的,应当具有船长、轮机长的从业资历。 根据船舶最低安全配员标准,水路运输经营者经营的均为不需要配备船长、轮机长或者大副、大管轮的船舶,其配备的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应当具有不低于其所管理船舶船员的从业资历。 水路运输经营者委托船舶管理企业为其提供船舶海务、机务管理等服务的,按照《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要点:水路运输
根据《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3号)第八条的规定: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依法核实或者要求申请人补正材料。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并将全部申请材料转报至省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 省级人民政府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申请者的经营资质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向申请人颁发《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理由。 《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许可证》应当通过全国水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核发,并逐步实现行政许可网上办理。 要点:审查流程许可下达时限
根据《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3号)第三条的规定: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具体实施水路运输辅助业务管理工作。 要点:职能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实施细则》(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1号)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利害关系人认为国际海上运输业务经营者、国际海运辅助业务经营者有《海运条例》第二十八条和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可依照《海运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请求交通运输部实施调查。请求调查时,应当提出书面调查申请,并阐述理由,提供必要的证据。 交通运输部对调查申请应当进行评估,在自收到调查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作出实施调查或者不予调查的决定: (一)交通运输部认为调查申请理由不充分或者证据不足的,决定不予调查并通知调查申请人。申请人可补充理由或者证据后再次提出调查申请。 (二)交通运输部根据评估结论认为应当实施调查或者按照《海运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自行决定调查的,应当将有关材料和评估结论通报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要点:交通运输部评估调查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