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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5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实施罚款时,应当综合考虑航道的等级及重要性、建设项目对航道条件与通航安全的影响程度、建设单位采取补救措施的及时性和有效性等因素,合理确定罚款额度。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位于内河四级及以上航道或者通航5000吨级及以上海轮航道的建设项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罚款幅度内给予从重处罚。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位于内河四级以下航道上且对航道条件与通航安全影响较小并及时消除隐患的建设项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罚款幅度内给予从轻处罚。 要点:实施罚款
根据《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19年第44号)第二条的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航道工程建设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航道工程建设,是指新建航道以及为改善航道条件而进行的航道整治、航道疏浚工程和航运枢纽、通航建筑物等工程及其配套设施的工程建设。 要点:适用范围、航道工程建设含义
根据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5号)第十六条的规定: 审核部门应当在受理审核申请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出具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意见(以下简称审核意见)。技术咨询、专家评审、评价材料修改完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审核期限内。 要点:审核意见
根据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5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审核意见,并接受监督检查。 开工建设前,建设单位应当向负责航道现场管理的机构报送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中涉及航道、通航内容的资料。与航道、通航有关的建设内容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负责航道现场管理的机构报送建设项目审核意见执行情况、施工临时设施及残留物的清除情况等资料。建设单位应当对所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要点:建设单位接受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