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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4号)》(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4号)第六十七条的规定: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港口危险货物管理专家库。专家库应由熟悉港口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危险货物港口作业、港口安全技术、港口工程、港口安全管理和港口应急救援等相关专业人员组成。 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组织安全条件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或者其他港口危险货物管理工作时,需要吸收专家参加或者听取专家意见的,应当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 要点:危险货物专家库
根据《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4号)》(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4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重新进行安全评价,并按照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备案: (一)增加作业的危险货物品种; (二)作业的危险货物数量增加,构成重大危险源或者重大危险源等级提高的; (三)发生火灾、爆炸或者危险货物泄漏,导致人员死亡、重伤或者事故等级达到较大事故以上的; (四)周边环境因素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港口安全生产带来重大影响的。 增加作业的危险货物品种或者数量,涉及变更经营范围的,除应当符合环保、消防、职业卫生等方面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外,还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重新申请《港口经营许可证》及《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 现有设施需要进行改扩建的,除应当履行改扩建手续外,还应当履行本规定第二章安全审查的有关规定。 要点:重新进行安全评价与备案
根据《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4号)》(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4号)第三十条的规定: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根据《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上载明的危险货物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保持正常、正确使用用。 要点:安全措施
根据《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4号)》(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4号)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在依法取得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危险货物港口作业,依法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经费,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如实记录相关情况,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相关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要求,经考核合格或者取得相应从业资格。 要点:危险货物港口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