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4号)》(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4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当重新进行安全评价,并按照本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备案:
(一)增加作业的危险货物品种;
(二)作业的危险货物数量增加,构成重大危险源或者重大危险源等级提高的;
(三)发生火灾、爆炸或者危险货物泄漏,导致人员死亡、重伤或者事故等级达到较大事故以上的;
(四)周边环境因素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港口安全生产带来重大影响的。
增加作业的危险货物品种或者数量,涉及变更经营范围的,除应当符合环保、消防、职业卫生等方面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外,还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重新申请《港口经营许可证》及《港口危险货物作业附证》。
现有设施需要进行改扩建的,除应当履行改扩建手续外,还应当履行本规定第二章安全审查的有关规定。
要点:重新进行安全评价与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