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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路

答:

根据《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4号)》(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4号)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在港口作业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或者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材料或者物品,包括:   (一)《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code)第3部分危险货物一览表中列明的包装危险货物,以及未列明但经评估具有安全危险的其他包装货物;   (二)《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IMSBCcode)附录一B组中含有联合国危险货物编号的固体散装货物,以及经评估具有安全危险的其他固体散装货物;   (三)《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73/78公约)附则I附录1中列明的散装油类;   (四)《国际散装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BCcode)第17章中列明的散装液体化学品,以及未列明但经评估具有安全危险的其他散装液体化学品,港口储存环节仅包含上述中具有安全危害性的散装液体化学品;   (五)《国际散装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GCcode)第19章列明的散装液化气体,以及未列明但经评估具有安全危险的其他散装液化气体;   (六)我国加入或者缔结的国际条约、国家标准规定的其他危险货物;   (七)《危险化学品目录》中列明的危险化学品。   要点:危险化学药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