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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3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载运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审批的条件: (一)船舶具有齐备、有效的证书、文书与资料; (二)申报的危险货物、污染危害性货物符合船舶的适装要求,且不属于国家规定禁止通过水路运输的货物; (三)船舶的设施、装备满足载运危险货物、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要求,船舶的装载符合载运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安全、防污染和保安的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 (四)拟进行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装卸作业的港口、码头、泊位,具备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作业的法定资质,符合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作业的安全和防污染要求; (五)需要办理货物进出口手续的已按有关规定办理;船舶载运的污染危害性货物同时属于危险货物的,其货物所有人、承运人或者代理人可将污染危害性货物申报和危险货物申报合并办理; 对于过境停留的污染危害性货物,免予办理货物适运申报。 要点:载运危险货物和污染危害性货物进出港口审批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2020年第15号)第十六条的规定: 危险货物运输船舶值班船员,除执行本规则外,还应当遵守危险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 要点:危险货物运输船舶值班船员遵守规则
根据《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4号)》(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4号)第八十七条的规定: 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特性,在港口作业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或者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材料或者物品,包括: (一)《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IMDGcode)第3部分危险货物一览表中列明的包装危险货物,以及未列明但经评估具有安全危险的其他包装货物; (二)《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IMSBCcode)附录一B组中含有联合国危险货物编号的固体散装货物,以及经评估具有安全危险的其他固体散装货物; (三)《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MARPOL73/78公约)附则I附录1中列明的散装油类; (四)《国际散装危险化学品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BCcode)第17章中列明的散装液体化学品,以及未列明但经评估具有安全危险的其他散装液体化学品,港口储存环节仅包含上述中具有安全危害性的散装液体化学品; (五)《国际散装液化气体船舶构造和设备规则》(IGCcode)第19章列明的散装液化气体,以及未列明但经评估具有安全危险的其他散装液化气体; (六)我国加入或者缔结的国际条约、国家标准规定的其他危险货物; (七)《危险化学品目录》中列明的危险化学品。 要点:危险化学药品
根据《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4号)》(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4号)第八十二条的规定: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装卸国家禁止通过该港口水域水路运输的危险货物的; (二)未如实记录危险货物作业基础数据的; (三)发现危险货物的包装和安全标志不符合相关规定仍进行作业的; (四)未具备其作业使用的危险货物输送管道分布图、安全技术档案的; (五)未将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处理情况、应急预案及时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 (六)未按照规定实施安全生产风险预防控制的。 在港口从事危险货物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作业前,未将有关情况告知相关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和作业船舶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相关单位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要点:对经营人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