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务公开 政务服务 互动交流 专题专栏 交通数据
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政务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政策咨询问答库>水路

【市交通运输委】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未具备其作业使用的危险货物输送管道分布图、安全技术档案会受到什么处罚?

日期: 2022-09-28
根据《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4号)》(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4号)第八十二条的规定: 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装卸国家禁止通过该港口水域水路运输的危险货物的; (二)未如实记录危险货物作业基础数据的; (三)发现危险货物的包装和安全标志不符合相关规定仍进行作业的; (四)未具备其作业使用的危险货物输送管道分布图、安全技术档案的; (五)未将重大事故隐患的排查和处理情况、应急预案及时向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 (六)未按照规定实施安全生产风险预防控制的。 在港口从事危险货物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作业前,未将有关情况告知相关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和作业船舶的,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对相关单位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要点:对经营人处罚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