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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0号)第十一条的规定: 违反船舶安全营运管理秩序,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取得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从事航行或者其他有关活动; (二)隐瞒事实真相或者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 (三)伪造、变造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审核的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四)转让、买卖、租借、冒用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审核的符合证明或者临时符合证明。 要点: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0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违反《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二条规定,国际航行船舶进出中国港口,拒不接受海事管理机构的检查,依照《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船长或者其他责任人员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12个月: 本条前款所称拒不接受海事管理机构的检查,包括下列情形: (一)拒绝或者阻挠海事管理机构实施安全检查; (二)中国籍船舶接受海事管理机构实施安全检查时不提交《船旗国安全检查记录簿》; (三)在接受海事管理机构实施安全检查时弄虚作假; (四)未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的安全检查处理意见进行整改。 要点:拒受检查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0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违反《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六条的规定,船舶未按照标准定额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合格船员,依照《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以3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处以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3个月至12个月的处罚。 本条第一款所称未按照标准定额配备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合格船员,包括下列情形: (一)船舶所配船员的数量低于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规定的定额要求; (二)船舶未持有有效的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要点:合格船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0号)第十条的规定: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海事行政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海事行政处罚。 当事人未按照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期限和要求改正海事行政违法行为的,属于新的海事行政违法行为。 要点: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