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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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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0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违反《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条的规定,船舶、设施不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依照《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船舶、设施所有人或经营人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或设施主要负责人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24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本条前款所称船舶、设施不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包括下列情形:   (一)不按照规定检修、检测影响船舶适航性能的设备;   (二)不按照规定检修、检测通信设备和消防设备;   (三)不按照规定载运旅客、车辆;   (四)超过核定载重线载运货物;   (五)不符合安全航行条件而开航;   (六)不符合安全作业条件而作业;   (七)未按照规定进行夜航;   (八)强令船员违规操作;   (九)强令船员疲劳上岗操作;   (十)未按照船员值班规则安排船员值班;   (十一)超过核定航区航行;   (十二)未按照规定的航路行驶;   (十三)不遵守避碰规则;   (十四)不采用安全速度航行;   (十五)不按照规定停泊、倒车、调头、追越;   (十六)不按照规定进行试车、试航、测速、辨校方向;   (十七)不遵守航行、停泊和作业信号规定;   (十八)不遵守强制引航规定;   (十九)不遵守航行通信和无线电通信管理规定;   (二十)不按照规定保持船舱良好通风或者清洁;   (二十一)不按照规定采取保障人员上、下船舶、设施安全的措施;   (二十二)不遵守有关明火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二十三)未按照规定拖带或者非拖带船从事拖带作业;   (二十四)违反船舶并靠或者过驳有关规定;   (二十五)不按照规定填写航海日志;   (二十六)未按照规定报告船位、船舶动态;   (二十七)未按照规定标记船名、船舶识别号;   (二十八)未按照规定配备航海图书资料。   要点:违反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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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0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违反《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条的规定,船舶、设施不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依照《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船舶、设施所有人或经营人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或设施主要负责人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25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本条前款所称船舶、设施不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包括下列情形:   (一)不按照规定检修、检测影响船舶适航性能的设备;   (二)不按照规定检修、检测通信设备和消防设备;   (三)不按照规定载运旅客、车辆;   (四)超过核定载重线载运货物;   (五)不符合安全航行条件而开航;   (六)不符合安全作业条件而作业;   (七)未按照规定进行夜航;   (八)强令船员违规操作;   (九)强令船员疲劳上岗操作;   (十)未按照船员值班规则安排船员值班;   (十一)超过核定航区航行;   (十二)未按照规定的航路行驶;   (十三)不遵守避碰规则;   (十四)不采用安全速度航行;   (十五)不按照规定停泊、倒车、调头、追越;   (十六)不按照规定进行试车、试航、测速、辨校方向;   (十七)不遵守航行、停泊和作业信号规定;   (十八)不遵守强制引航规定;   (十九)不遵守航行通信和无线电通信管理规定;   (二十)不按照规定保持船舱良好通风或者清洁;   (二十一)不按照规定采取保障人员上、下船舶、设施安全的措施;   (二十二)不遵守有关明火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二十三)未按照规定拖带或者非拖带船从事拖带作业;   (二十四)违反船舶并靠或者过驳有关规定;   (二十五)不按照规定填写航海日志;   (二十六)未按照规定报告船位、船舶动态;   (二十七)未按照规定标记船名、船舶识别号;   (二十八)未按照规定配备航海图书资料。   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