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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委】《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中所称船舶、设施不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包括哪些情形?

日期: 2022-09-2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0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违反《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十条的规定,船舶、设施不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依照《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船舶、设施所有人或经营人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或设施主要负责人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25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本条前款所称船舶、设施不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包括下列情形: (一)不按照规定检修、检测影响船舶适航性能的设备; (二)不按照规定检修、检测通信设备和消防设备; (三)不按照规定载运旅客、车辆; (四)超过核定载重线载运货物; (五)不符合安全航行条件而开航; (六)不符合安全作业条件而作业; (七)未按照规定进行夜航; (八)强令船员违规操作; (九)强令船员疲劳上岗操作; (十)未按照船员值班规则安排船员值班; (十一)超过核定航区航行; (十二)未按照规定的航路行驶; (十三)不遵守避碰规则; (十四)不采用安全速度航行; (十五)不按照规定停泊、倒车、调头、追越; (十六)不按照规定进行试车、试航、测速、辨校方向; (十七)不遵守航行、停泊和作业信号规定; (十八)不遵守强制引航规定; (十九)不遵守航行通信和无线电通信管理规定; (二十)不按照规定保持船舱良好通风或者清洁; (二十一)不按照规定采取保障人员上、下船舶、设施安全的措施; (二十二)不遵守有关明火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二十三)未按照规定拖带或者非拖带船从事拖带作业; (二十四)违反船舶并靠或者过驳有关规定; (二十五)不按照规定填写航海日志; (二十六)未按照规定报告船位、船舶动态; (二十七)未按照规定标记船名、船舶识别号; (二十八)未按照规定配备航海图书资料。 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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