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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0号)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违反《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造成海上交通事故的,依照《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第二十条,对船舶、设施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或者设施主要负责人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24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 要点: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0号)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船舶运输危险化学品,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的,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整顿。 本条前款所称未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包括下列情形: (一)拟交付船舶运输的化学品的相关安全运输条件不明确,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不委托相关技术机构进行评估,或者未经海事管理机构确认,交付船舶运输的; (二)装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未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应急预案和配备相应防护用品、应急救援器材; (三)船舶装运危险化学品,不按照规定进行积载或者隔离; (四)装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擅自在非停泊危险化学品船舶的锚地、码头或者其他水域停泊; (五)船舶所装运的危险化学品的包装标志不符合有关规定; (六)船舶装运危险化学品发生泄漏或者意外事故,不及时采取措施或者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要点:危化品安全防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0号)第四十条的规定: 装运危险化学品的船舶进出港口,不依法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申报手续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要点:申报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0号)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1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航、停业整顿。 (一)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船员未取得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和培训合格证明; (二)危险化学品运输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未取得从业资格。 要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