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专题
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0号)(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违反《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发生海上交通事故的船舶、设施有下列行为之一,依照《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船舶、设施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2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设施主要负责人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25个月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 (一)不互通名称、国籍和登记港; 不救助遇难人员; (三)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擅自离开事故现场或者逃逸。 要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0号)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违反《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海上航行警告、航行通告发布后,申请人未在国家主管机关或者区域主管机关核准的时间和区域内进行活动,或者需要变更活动时间或者改换活动区域的,未按规定重新申请发布海上航行警告、航行通告,依照《海上航行警告和航行通告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其停止活动,并可以处2001元以下罚款。 要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0号)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违反《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船舶装运危险化学品以外的危险货物进出港口,不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申报手续,依照《海上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船舶、设施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3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船长或者设施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2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并扣留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至24个月。 要点:危化品运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10号)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的规定,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航、停业整顿。 (一)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船员未取得相应的船员适任证书和培训合格证明; (二)危险化学品运输申报人员、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未取得从业资格。 要点:危险化学品运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