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专题
答:
拨打12345,由话务人员转接重庆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处理。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51号)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应当指派2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示交通运输部监制的交通行政执法证件。 执法人员实施现场监督检查,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教练员、学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并可以要求被询问人提供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明材料; (二)查阅、复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教学日志》、《培训记录》及其他资料;核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技术资料; (三)在违法行为发现场所进行摄影、摄像取证; (四)检查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教学车辆和教学设施、设备。 执法人员应当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并按照规定归档。当事人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根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险性事件信息报告与分析管理办法》(交运规〔2019〕10号)第六条的规定: 报告运营险性事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发生单位; (二)发生的时间、地点、现场情况及简要经过; (三)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已经采取的措施; (五)对运营造成的影响; (六)初步原因分析; (七)下一步措施和需要协调事项; (八)其他应报告的情况。 对运营险性事件处置的新进展、新情况应及时续报。
根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办法》(交运规〔2019〕7号)第三条的规定: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坚持目标导向、全面覆盖、科学施策、闭环管理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