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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委】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险性事件的持续报告有什么要求?

日期: 2022-09-28
根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险性事件信息报告与分析管理办法》(交运规〔2019〕10号)第六条的规定: 报告运营险性事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发生单位; (二)发生的时间、地点、现场情况及简要经过; (三)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已经采取的措施; (五)对运营造成的影响; (六)初步原因分析; (七)下一步措施和需要协调事项; (八)其他应报告的情况。 对运营险性事件处置的新进展、新情况应及时续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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