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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21年第20号)第二条的规定: 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简称中国)内河水域及相关陆域发生的违反海事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实施海事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21年第20号)第十八条的规定: 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超定额运输旅客,依照《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扣留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并对超载运输的船舶强制卸载,因卸载而发生的卸货费、存货费、旅客安置费和船舶监管费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本条前款所称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包括以下情形: (一)不遵守船舶、设施的配载和系固安全技术规范; (二)不按照规定载运易流态化货物,或者不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三)遇有不符合安全开航条件的情况而冒险开航; (四)超过核定航区航行; (五)船舶违规使用低闪点燃油; (六)未按照规定拖带或者非拖船从事拖带作业; (七)未经核准从事大型设施或者移动式平台的水上拖带; (八)未持有《乘客定额证书》; (九)未按照规定配备救生设施; (十)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一款所称超载运输货物、超定额运输旅客,包括以下情形: (一)超核定载重线载运货物; (二)集装箱船装载超过核定箱数; (三)集装箱载运货物超过集装箱装载限额; (四)滚装船装载超出检验证书核定的车辆数量; (五)未经核准乘客定额载客航行; (六)超乘客定额载运旅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21年第20号)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违反《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船舶在城市市区的内河航道航行时,未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的,依照《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对其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21年第20号)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拆船单位违反《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除责令限期纠正外,还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持有经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擅自设置拆船厂进行拆船的; (二)发生污染损害事故,不向监督拆船污染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也不采取消除或者控制污染措施的; (三)废油船未经洗舱、排污、清舱和测爆即进行拆解的; (四)任意排放或者丢弃污染物造成严重污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