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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委】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未经检验合格而投入使用将受到什么处罚?

日期: 2022-09-2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2021年第20号)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未经检验合格而投入使用的,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以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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