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专题
答:
根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9号)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审查证据的真实性,应当审查下列事项: (一)证据形成的原因; (二)发现证据时的客观环境; (三)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四)提供证据的人或者证人与当事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 (五)影响证据真实性的其他因素。 单个证据的部分内容不真实的,不真实部分不得采信。
根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9号)第十八条的规定: 执法部门在路面、水面、生产经营等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对行政相对人实施书面调查,通过技术系统、设备实施电子监控,应当符合法定职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
根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9号)第五十条的规定: 下列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一)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 (二)被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 (三)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 (四)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根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9号)第四十六条的规定: 审查证据的合法性,应当审查下列事项: (一)调查取证的执法人员是否具有相应的执法资格; (二)证据的取得方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三)证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四)是否有影响证据效力的其他违法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