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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委】在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过程中,哪些证据材料不能被当作定案依据?

日期: 2022-09-28
根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9号)第五十条的规定: 下列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一)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 (二)被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 (三)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 (四)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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