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专题
答:
《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修订后于2022年1月1日施行,交通运输部于2021年8月后相继修订了《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规定》、《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处罚事项及处罚条款均有较大变化,需要结合地方性法规和交通运输部规章对现行裁量基准中的违法行为、违法依据、处罚依据等内容进行修订。
变化最多的是根据《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修订内容,其中新增处罚事项13项,对应补充交通运输部及市政府规章处罚事项13项,修改处罚事项41项,删除处罚事项20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释义》中明确:对“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应作广义上的理解,不仅包括没有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车辆营运证的“黑车”,也包括虽然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但是超越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准的经营范围、使用无效的车辆营运证、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班线营运活动的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已涵盖《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三条、《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一条、《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五十六条、《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内容,为规范执法行为,避免出现同一违法行为适用不同法则情况出现,删除部门规章重复规定事项15项。
一是增加依法免于处罚裁量情形。按照《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予处罚高频事项清单(试行)>》(交法发〔2021〕115号),增加依法免于处罚裁量情节,调整11项,新增5项。例如,针对“使用擅自改装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情节“轻微”,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依法免于处罚:首次实施违法行为;违法行为调查过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执法部门调查处理、阻碍执法、煽动抗拒执法等妨碍执行公务的行为;改装车辆的行为轻微,能当场恢复原状,且不影响车辆安全技术性能的;按执法部门要求整改并恢复原状的;未因改装造成交通事故等危害后果的;该违法行为被查处的同时,不存在超限超载或超员运输违法行为。 二是川渝协同统一标准。对照《四川省交通运输厅 重庆市交通局关于在交通运输领域推行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的意见》(川交函〔2021〕107号)以及前期川渝协商一致的拟统一的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内容,调整处罚基准12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