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专题
答:
自我委《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细则》(渝交委法〔2014〕24号)施行以来,对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起到了重要推动作用,但部分条款已不符合当前实际,亟待修订。修订工作以交通运输部《办法》为核心上位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参考其他省市相关办法,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细则》送审稿共34条,相对《原细则》条款增加了12条。主要依据交通运输部《办法》和我市实际情况,对《原细则》进行较大调整:整合了《原细则》相关单位的监督职责;增加了安全生产条件、建设单位机构和人员设置、设计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职责、安全生产费用管理等条款;进一步明确了安全备案以及监督工作相关内容。
事故发生单位应当依法如实向项目建设单位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施工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组织抢救,减少人员伤亡,防止事故扩大。组织抢救时,应当妥善保护现场,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事故调查处置期间,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项目主要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应当配合事故调查,不得擅离职守。
监督机构对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行为的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被检查单位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二)项目安全生产条件落实情况;(三)施工单位在施工场地布置、现场安全防护、施工工艺操作、施工安全管理活动记录等方面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推进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