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专题
答:
针对货车司机停车难的问题,推进公路服务区实施停车位改扩建,增加停车位数量,截至目前,全国高速公路服务区和停车区已设置了近23万个货车停车位。同时,交通运输部连续四年将“司机之家”建设列为民生实事,会同全国总工会在全国推进建设700余个“司机之家”,为货车司机提供免费休息、淋浴、洗衣、热水等便民服务。同时,交通运输部还组织开发了“司机之家”APP小程序,通过交通运输部微信公众号、微信搜索“道路运政一网通办”等途径,可以线上实时开展“司机之家”的服务查询、定位导航、服务评价等。
我部会同国家网信办、发改委等16个部门围绕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优化营商环境、改善停车休息条件、规范新业态经营行为、合理引导货运市场供给等方面,制定了《关于加强货车司机合法权益保障工作的意见》,健全完善互联网道路货运平台管理制度,加强对互联网货运平台的运行监测和动态管理,压实企业主体责任,规范企业经营行为。要求平台企业充分听取从业司机意见,合理确定和调整信息服务费、会员费、派单规则等平台规则,并在平台上公示,不得诱导货主不合理压价。合理确定竞价规则、派单规则,并在平台上公示,不得诱导货主不合理压价,不得诱导货车司机恶性低价竞争。
网络货运经营者应严格遵守《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八条相关规定。第十一条:网络货运经营者不得虚构运输交易相互委托运输服务。第十八条:网络货运经营者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记录实际承运人、托运人的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服务信息、交易信息,并保存相关涉税资料,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可用性。信息的保存时间自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三年,相关涉税资料(包括属于涉税资料的相关信息)应当保存十年;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前款所指交易信息包括订单日志、网上交易日志、款项结算、含有时间和地理位置信息的实时行驶轨迹数据等。网络货运经营者应对运输、交易全过程进行实时监控和动态管理,不得虚构交易、运输、结算信息。 根据《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网络货运经营者虚构交易、运输、结算信息,造成监测结果异常的,县级以上负有道路运输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应依法查处。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管理规定>的决定》(部令2016年第70号)第二条规定: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管理工作,其所属的道路运输运政管理机构是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的受理机构。对于留言中提到的“物流公司无正当理由长期不发货不配送”的行为,应由承运人可向该物流公司注册所在地的交通运输管理机构投诉解决相关相关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