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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遇到物流公司无正当理由长期不发货不配送的情况,应当如何处理?

日期: 2022-09-28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管理规定>的决定》(部令2016年第70号)第二条规定: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管理工作,其所属的道路运输运政管理机构是道路运输服务质量投诉的受理机构。对于留言中提到的“物流公司无正当理由长期不发货不配送”的行为,应由承运人可向该物流公司注册所在地的交通运输管理机构投诉解决相关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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