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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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道路运输价格改革的意见》(交运规〔2019〕17号),汽车客运站提供的退票服务收费,原则上实行政府指导价。各地可结合实际,部分实行或者全部实行市场调节价。建议各地12328热线中心商相关管理部门明确本地区道路客运退票政策。对于因客运经营者、客运站原因造成的车辆满员无座、不按时发车等情况,旅客要求退票的,建议指导经营者做好免费退票服务。
问题所涉危险驾驶行为建议向相关管理部门反映。同时,建议将具体投诉转相关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督促出租汽车企业加强对驾驶员的管理。
《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第三十条规定,运营企业应当按照线路特许经营协议规定的线路、站点、运营间隔、首末班次时间、车辆数、车型等组织运营。第五十八条规定,城市公共交通主管部门和运营企业应当分别建立城市公共交通服务投诉受理制度并向社会公布,及时核查和处理投诉事项,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告知投诉人。建议将具体投诉转相关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实处理。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5号)第四十条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在运营过程中,应当遵守国家对驾驶员在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资格规定,文明行车、优质服务。具体投诉建议转相关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核实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