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
印发《重庆市水运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渝交规〔2024〕1号
各区县(自治县)交通运输委、万盛经开区交通运输局、两江新区城管局、高新区城市建设事务中心,市港航海事中心、市交通造价站,各在建项目建设单位,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水运工程造价监督管理,我委根据交通运输部《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和《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重庆市水运工程造价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第8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2024年10月11日
重庆市水运工程造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运工程造价管理,规范造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交通运输部《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和《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水运工程新建、扩建和改建(以下统称水运工程)的造价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水运工程造价活动,是指水运工程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全部费用的确定与控制,包括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合同价、变更费用、工程结算、竣工决算等费用的确定与控制,以及造价依据制定、造价从业单位及从业人员管理、造价信息化和造价监督等水运工程全过程造价管理活动。
第三条 水运工程造价活动应当遵循客观科学、公平合理、诚实信用、厉行节约的原则。
第二章 造价管理职责
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水运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对区县(自治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造价管理工作进行指导。重庆市交通工程造价站(简称“市交通造价站”)负责水运工程造价管理的具体事务性工作。
区县(自治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运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具体事务性工作由其设置的造价机构承担。
第五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安排专(兼)职人员负责造价管理工作。造价机构应根据管理职责和范围安排造价专业技术人员开展造价管理事务性工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造价机构可邀请工程造价方面的专家为管理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第六条 市交通造价站具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有关水运工程造价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造价行业标准;
(二)负责本市水运工程造价依据的编制、修订、解释以及动态管理等工作;
(三)发布本市水运工程造价信息;
(四)承担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造价审查、造价监督管理事务性工作;
(五)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水运工程造价活动的单位和人员的监督管理事务性工作;
(六)指导区县(自治县)水运工程造价监督管理业务工作;
(七)承担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水运工程造价管理事务性工作。
第七条 项目单位承担水运工程造价控制的主体责任,在设计、施工等过程中,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负责组织项目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变更费用、工程结算、竣工决算的编制,造价文件质量应符合相关要求,并将以上造价文件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及时报送市交通造价站、区县(自治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造价机构;
(二)负责建立项目造价管理制度,对造价进行全过程管理和控制,建立水运工程造价管理台账,加强各阶段造价的对比分析和控制,实现设计概算控制目标;
(三) 负责水运工程造价信息的收集、分析和报送;
(四)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综合分析项目建设条件,结合项目使用功能,注重设计方案的技术经济比选,充分考虑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运营维护需要,科学确定设计方案,准确计列工程数量,合理计算工程造价。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对其编制的造价文件质量负责,做好前后阶段的造价对比,重点加强对设计概算超投资估算、施工图预算超设计概算等的预控。
第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编制工程计量与支付、合同变更费用、工程结算等造价文件,并对其编制的造价文件质量负责。
第十条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标准、规范开展工程造价管理工作,对工程计量支付、工程变更、工程结算等相关造价文件进行审核,并对其审核的造价文件质量负责。
第十一条 从事水运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单位应当依法从事工程造价咨询活动,遵守相关执业准则和行为规范,出具的造价文件应当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等要求,并对其出具的造价文件的质量和真实性负责。
第十二条 从事水运工程造价活动的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格,并在资格许可范围内从事工程造价活动。水运工程造价执业人员应当遵守相关执业准则和行为规范,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技能,在其编审的造价文件上签字、加盖执业章,对其编审造价文件的质量和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 造价依据
第十三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交通运输部发布的水运工程造价依据,结合本市实际和需要,组织制定补充性造价依据,市交通造价站具体负责编制工作。
编制的补充性造价依据,应当公开征求意见并组织专家评审。
前款所称造价依据,是指用于编制各阶段造价文件所依据的规定、规则、定额、费用标准、造价指标以及其他相关的计价标准。
第十四条 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水运工程造价依据中未涵盖但水运工程需要的造价依据,水运工程项目单位应当根据该工程施工工艺要求等因素组织开展成本分析。鼓励项目单位编制补充性造价依据,并及时将编制的补充性造价依据和相关资料报送市交通造价站。
第十五条 市交通造价站应当及时开展造价依据的编制和修订工作,促进造价依据与水运技术进步相适应。水运工程项目、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造价咨询等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和配合。
第十六条 编制造价文件使用的造价软件,应当符合水运造价依据,满足造价文件编制需要。
第四章 造价的确定和控制
第十七条 水运工程造价编制应当执行交通运输部制定的水运工程造价依据和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补充性造价依据。水运工程造价依据中未包括的其他专业工程,可按相关专业造价依据执行。
第十八条 水运工程造价应当针对水运工程建设的不同阶段,根据项目的建设方案、工程规模、质量和安全等建设目标,结合建设条件等因素,按照相应的造价依据进行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
水运工程造价文件编制、审查应符合《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造价审查要求》和《重庆市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编审指南》的规定。
第十九条 水运工程投资估算应当按照《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制规定》等规定编制,经审批或核准后的工程投资估算是控制概算的依据。
第二十条 水运工程设计概算和施工图预算应当按照《水运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规定》等规定编制。
初步设计概算不得超过经审批或者核准的投资估算的10%。送审概算超过经审批或者核准投资估算但未超过10%的,应当进行原因分析,并形成书面报告作为概算的补充文件一并送审。
施工图预算不得超过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
第二十一条 实行招标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工程量清单、计价条款、材料价差调整、安全文明施工费等工程计量计价事项。招标人应当对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设有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应当根据造价依据并结合市场因素进行编制,并不得超出经批准的设计概算或者施工图预算对应部分。招标人应当进行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与设计概算或者施工图预算的对比分析,合理控制建设项目造价。
投标报价由投标人根据市场及企业经营状况编制,不得低于工程成本,不得高于最高投标限价。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批准的施工图设计实施,严格控制设计变更。发生设计变更的,项目单位应当按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并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合理确定变更工程价款。
第二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计量,并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
第二十四条 工程结算应当以承包合同价为依据,按照合同条款确定的计价方式进行结算。调整合同价应根据国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布的调价办法和承包合同中的有关规定进行调价,以维护承发包双方的利益。
第二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当根据年度工程计划及时编制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并根据工程进度及时编制工程造价管理台账,对工程投资执行情况与经批准的设计概算或者施工图预算进行对比分析。
第二十六条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投资概算调整的,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际投资调增幅度超过投资估算10%的,应当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或者核准部门调整投资估算后,再由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查调整设计概算;实际投资调增幅度不超过投资估算10%的,由原概算审批部门直接审查调整设计概算。
未经批准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等造成超概算的,不予调整设计概算。
第二十七条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项目单位应当编制竣工决算报告以及水运工程建设项目造价执行情况报告。竣工决算报告和造价执行情况报告应及时报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造价机构。
审计部门对竣工决算报告提出审计意见和调整要求的,项目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对竣工决算报告进行调整。
第五章 造价监督
第二十八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造价机构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加强对水运工程造价活动的监督检查。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对水运工程造价从业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对市管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对区县(自治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履行水运工程造价管理职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其监管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抽查。
第二十九条 水运工程建设项目造价监督以项目单位为主要实施对象,根据监督工作需要可延伸至设计、施工、监理和造价咨询等单位。
第三十条 水运工程造价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相关单位对水运工程造价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水运工程造价依据的执行情况;
(二)各阶段造价文件编制、审查、审批、备案以及对批复意见的落实情况;
(三)项目单位工程造价管理台账和计量支付制度的建立与执行、造价全过程管理与控制情况;
(四)设计变更原因、审批程序以及费用变更情况;
(五)项目单位对项目造价信息的收集、分析及报送情况;
(六)从事水运工程造价活动的单位和人员的信用情况;
(七)其他相关事项。
第三十一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造价机构在履行造价监督职责时,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提供有关水运工程建设项目造价管理的文件和资料;
(二)配合监督检查人员进入工作现场进行检查;
(三)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三十二条 监督单位可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采取资料检查、实地核查等方式开展检查。
第三十三条 造价监督检查程序:
(一)被监督单位收到造价监督检查书面通知后,按通知要求将造价管理自检自查报告报送监督单位;
(二)监督单位按计划开展监督检查;
(三)监督单位向被监督单位反馈监督意见;
(四)监督单位对检查情况整理形成监督意见书;
(五)被监督单位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以书面形式向监督单位回复整改情况;
(六)监督单位根据需要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七)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年度监督检查情况予以通报。
第三十四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造价机构应当将监督检查活动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相关单位和人员通报,责令其限期整改。
项目、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等从业单位和造价从业人员存在违规、失信行为的,按《重庆市水运建设市场信用管理实施细则》纳入信用评价;违反法律法规的,按相应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十五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水运工程造价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水运维护工程可以根据工程规模等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