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水运工程造价管理,规范造价行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重庆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出台了《重庆市水运工程造价管理办法》(渝交规〔2024〕1号,以下简称《办法》)。为便于各区县(自治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相关单位和造价从业人员更好地理解《办法》,抓好贯彻落实,现就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的背景及目的意义
水运工程造价管理是建设项目管理的重要内容,是保障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和进度目标的重要基础,制定《办法》对加强水运工程全过程造价管理,提高全市水运工程造价管理水平,促进水运工程持续高质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一是当前缺乏专门的水运工程造价管理制度。造价管理的具体规定散见于《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等规章和相关技术规范,不利于水运工程的造价管理,有必要制定《办法》对全市水运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规范。二是《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主要从城乡建设部门的角度对建设工程的造价管理进行规范,仅部分条文适用于交通行业造价管理,有必要制定适合水运工程行业特点的造价管理制度。三是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水运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的需要。2022年我市水运建设工程市场督查将造价管理纳入其中,对相关项目和区县开展了造价监督检查工作,发现了当前造价管理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为进一步完善我市水运工程造价监管体系,加强水运工程造价管理工作,需要制定《办法》予以规范。
二、《办法》制定的依据
《水运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4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32号)、《航道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9年第44号)、《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07 号)等。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含总则、造价管理职责、造价依据、造价的确定和控制、造价监督、附则等六章,共三十八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确适用范围(第二条、第三十六条)
明确《办法》适用于本市水运工程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造价活动,水运维护工程可以根据工程规模等参照执行。
(二)理顺造价管理机制。(第四条)
市交通运输委负责全市水运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结合工作实际情况,明确重庆市交通工程造价站负责水运工程造价管理的具体事务性工作,区县(自治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其行政区域内水运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三)明确各方职责。(第四条至第十二条)
《办法》明确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造价机构、项目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及造价从业人员在水运工程造价管理中的应承担的职责,并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造价机构的造价管理人员提出了要求,以提高造价管理质量。
(四)加强造价依据管理。(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
明确了补充性造价依据编制、各相关单位在造价依据编制中的职责和造价软件的具体规定。
(五)强化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管理。(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七条)
明确水运工程造价编制、审查的具体要求,并对建设项目从投资估算到竣工决算全过程的造价确定与控制作出了具体规定,以规范水运工程全过程造价管理,提高建设项目造价管控水平和投资效益。
(六)规范和加强造价监督。(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五条)
明确了造价监督检查对象、内容、计划和方式、程序、结果处理、被监督单位的义务等具体规定。为强化监督检查结果运用,提高水运工程造价活动的质量,明确将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的违规失信行为纳入信用评价,并规定了对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处理。
四、《办法》涉及的关键词、专业名词解释
(一)水运工程造价活动是指水运工程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所需全部费用的确定与控制,包括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标底或者最高投标限价、合同价、变更费用、工程结算、竣工决算等费用的确定与控制,以及造价依据制定、造价从业单位及从业人员管理、造价信息化和造价监督等水运工程全过程造价管理活动;
(二)造价机构是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承担交通工程造价监督管理事务性、技术性工作的单位;
(三)造价依据是指用于编制各阶段造价文件所依据的规定、规则、定额、费用标准、造价指标以及其他相关的计价标准;
(四)被监督检查的单位是指接受造价监督检查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和造价咨询等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