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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演练管理办法》(交运规〔2019〕9号)第四条的规定: 城市轨道交通所在地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依法承担职责范围内本行政区域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演练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对跨城市运营的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线路所在城市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应联合建立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协调机制。 要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演练的主管部门
根据《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演练管理办法》(交运规〔2019〕9号)第七条的规定: 运营单位专项应急预案应针对重大风险、关键设施设备故障等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的运营突发事件,明确风险分析、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处置程序和措施等内容。专项应急预案应至少涵盖以下重点内容,并开展演练: (一)列车脱轨、撞击、冲突、挤岔。 (二)土建结构病害、轨道线路故障。 (三)异物侵限、车站及线路淹水倒灌。 (四)车辆故障、供电中断、通信中断、信号系统故障。 (五)突发大客流、客伤。 (六)列车、车站公共区、区间及主要设备房等区域火灾。 (七)网络安全事件。 要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的内容
根据《城市轨道交通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交运规〔2019〕1号)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专家有权根据评估监督工作需要,进入评估范围内任何区域进行现场踏勘、资料查阅、数据调取、人员问询等工作。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运营单位、建设单位等应当为专家监督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专家应当全程参加评估意见反馈工作,有权列席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各评估专业组的意见讨论,并对评估的工作程序、执行标准等提出明确意见。 要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专家库专家的权利
根据《城市轨道交通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交运规〔2019〕1号)第十七条的规定: 第三方安全评估机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有具备统筹协调各专业领域、总体把控安全评估质量能力且从业经历20年以上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运营管理、土建工程、车辆、供电、通信、信号、机电等专业领域且从业经历10年以上的技术人员; (四)具有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具有依法缴纳税款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 (五)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要点:城市轨道交通初期运营前安全评估中第三方机构的资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