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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管理办法》(交运规〔2019〕8号)第二条的规定: 地铁、轻轨的设施设备运行维护工作适用本办法。单轨、磁浮、有轨电车等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是指投入运营的土建设施及附属软硬件监测设备,包括桥梁、隧道、轨道、路基、车站、控制中心和车辆基地等。 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设备是指投入运营的各类机械、电气、自动化设备及软件系统,包括车辆、通风空调与供暖、给水与排水、供电、通信、信号、自动售检票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综合监控系统、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乘客信息系统、门禁、站台门、车辆基地检修设备和相关检测监测设备等。 要点:《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及相关概念
根据《城市轨道交通服务质量评价管理办法》(交运规〔2019〕3号)第七条的规定: 城市轨道交通服务质量评价应当依照本办法和部《城市轨道交通服务质量评价规范》要求开展,评价内容包括乘客满意度评价、服务保障能力评价及运营服务关键指标评价3个部分。 乘客满意度评价应当通过面访调查、网络调查、电话调查等方式开展。 服务保障能力评价应当通过实地体验、资料查阅、数据调取、人员询问、现场测试等方式开展。 运营服务关键指标评价涉及的数据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有条件的城市应当通过智能管理系统直接获取。 要点:城市轨道交通服务质量评价内容
根据《城市轨道交通服务质量评价管理办法》(交运规〔2019〕3号)第四条的规定: 城市轨道交通所在地城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轨道交通服务质量评价工作。 对跨城市运营的城市轨道交通线路,由线路所在城市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主管部门按职责协商组织开展服务质量评价工作。 要点:城市轨道交通服务质量评价工作的主管部门
根据《城市轨道交通服务质量评价管理办法》(交运规〔2019〕3号)第六条的规定: 城市轨道交通服务质量评价以线路为单位开展。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的服务质量得分,以其所辖线路的服务质量得分按各线路客运量加权平均后,根据运营单位工作表现情况加减分,再按所辖线路规模进行系数调整。 城市轨道交通线网的服务质量得分,以城市线网所有线路的服务质量得分按各线路客运量加权平均后,再按城市线网规模进行系数调整。 要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及线网的服务质量计分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