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专题
答:
主要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35号)《铁路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暂行办法》(国铁工程监〔2016〕9号)《国家铁路局关于做好铁路工程项目质量行政监督工作的指导意见》(国铁工程监〔2014〕61号)等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的要求,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地方铁路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活动。国家监管部门指导明确由我市监督管理的铁路工程项目和法律法规规定由地方履行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铁路工程项目适用本办法。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地方铁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行政执法工作由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具体承担。同时,地方铁路工程质量管理和监督工作接受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设立的铁路监督管理机构的行业监督、指导。
考虑到质量监督工作专业技术性强,《质量监督办法》明确了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选择符合条件的机构或单位承担工程质量监督技术性辅助工作和事务性工作。根据项目建设实际情况,建设单位可以依法依规选择符合规定条件的第三方监督咨询机构提供工程质量管理工作的技术支持。同时受委托的地方铁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其人员应当满足国家、铁路行业和市级有关规定。办法明确了质量监督工作可以采取随机抽查、核备核查、专项督查等方式对从业单位实施监督检查。质量监督检查应当以抽查为主,每年至少对所监督的在建地方铁路工程项目开展一次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