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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决定》(2013年第18号)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伪造、变造或者买卖适任证书、特免证明、承认签证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收缴有关证书,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要点:伪造证书处罚
根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决定》(2013年第18号)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船长未在船员服务簿内如实记载船员的服务资历和任职表现,由海事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适任证书的处罚。 要点:未真实记载处罚
根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的决定》(2013年第18号)第三十六条的规定: 持有经修正的《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以下简称STCW公约)缔约国签发的外国适任证书的船员在中国籍船舶上任职的,应当取得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签发的外国适任证书的承认签证。 要点:适任证书签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船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11号)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船员履行职责、安全记录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对船员适任能力的监管。 要点:机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