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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船舶保安规则》(2019年第15号)第五条的规定: 船舶保安等级从低到高分为三级,分别是保安等级1、保安等级2和保安等级3。 保安等级1是指应当始终保持的最低防范性保安措施的等级。 保安等级2是指由于保安事件危险性升高而应在一段时间内保持适当的附加保护性保安措施的等级。 保安等级3是指当保安事件可能或者即将发生(尽管可能尚无法确定具体目标)时应在一段有限时间内保持进一步的特殊保护性保安措施的等级。 要点:保安等级分级和各等级含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船舶保安规则》(2019年第15号)第十一条的规定: 船长在职责范围内做出的维护船舶安全或者保安的决定,不受公司或者任何其他人员的限制。其中包括拒绝人员(经确定为SOLAS公约、ISPS规则缔约国政府正式授权的人员除外)及其物品上船或者拒绝装货(包括集装箱或者其他封闭的货运单元)。 不论处于何种保安等级,船长在任何时候对船舶的安全负有最终责任。如果有理由相信执行任何有关指令会危及船舶的安全,船长可以要求澄清或者修改指令。 要点:船长的权利和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船舶保安规则》(2019年第15号)第七条的规定: 船舶保安等级由交通运输部发布。 交通运输部发布船舶保安等级时,可以视情发出适当的指令,并向可能受到影响的船舶提供保安信息。 要点:船舶保安等级的发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船舶保安规则》(2019年第15号)第十二条的规定: 船舶在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之前、在港口期间,船长和船舶保安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了解拟挂靠的港口设施履行SOLAS公约和ISPS规则的情况; (二)与我国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保安联络点联系,以确定适合的船舶保安等级,并掌握有关船舶保安等级的任何变化; (三)与拟挂靠的港口设施的保安员联系,了解该港口设施的保安等级,并掌握有关港口设施保安等级的任何变化; (四)如果保安联络点确定了该船需要提升保安等级并就此发出指令,船长和船舶保安员应当向保安联络点确认已收到关于保安等级改变的指令,并确认已开始实施《船舶保安计划》所列明的措施和程序;如果在实施中遇到任何困难,应当与港口设施保安员联系,并协调适当的行动; (五)如果船舶按照本条第(四)项规定需要提高的保安等级或已处于的保安等级高于其拟挂靠或所在港口的保安等级,船长和船舶保安员应当立即将此情况通知港口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和港口设施保安员,并在必要时与港口设施保安员协调适当的行动。 要点:船长和船舶保安员应履行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