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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船舶保安规则》(2019年第15号)第四十五条的规定: 海事管理机构收到港口保安事件和其他港口保安信息,应当按照应急反应程序,通知相关的公司和船舶,协调港口设施和船舶的保安行动,同时及时通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 要点:收到港口保安事件和其他港口保安信息后的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船舶保安规则》(2019年第15号)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船舶应当制定并落实有关措施妥善使用船舶保安警报设备,以防止船舶发生误报警。保安报警的测试应当避免采取直接与海上保安联络点之间测试的方式,以保证海上保安报警线路的畅通。 要点:妥善使用船舶保安警报设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船舶保安规则》(2019年第15号)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统一对外发布除保安等级以外的船舶保安信息,并发布全国性或者局部重要性的船舶保安指令。 各海事管理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的授权,向相关单位发布船舶保安信息和指令 要点:船舶保安信息、保安指令发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船舶保安规则》(2019年第15号)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船舶保安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承担船舶的定期保安检查,确保船舶保持适当的保安措施; (二)保持和监督《船舶保安计划》的实施; (三)与船上其他人员和有关港口设施保安员协调货物和船舶备品装卸中的保安事项; (四)对《船舶保安计划》提出修改建议; (五)向公司保安员报告内部审核、定期审查、保安检查和其它审核期间所确定的缺陷和不符合项,并采取纠正措施; (六)加强船上保安意识和警惕性; (七)确保为船上人员提供充分的培训; (八)报告所有保安事件; (九)与公司保安员和有关港口设施保安员协调实施《船舶保安计划》; (十)确保正确操作、测试、校准和保养保安设备。 中国籍船舶的船舶保安员无法履行职责的,海事管理机构出具书面的证明文件,指定其他船员短时间替代船舶保安员的职责,并由船公司通知船舶停靠的下一港口的海事主管当局。 要点:船舶保安员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