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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船舶保安规则》(2019年第15号)第四十条的规定: 交通运输部在沿海设立的各海事管理机构的值班室,负责下列事项的对外联系工作: (一)接收港口保安信息和船舶保安信息,针对接到的保安报警及时按照船舶保安应急反应程序采取通告有关部门等保安行动; (二)对船舶提供保安建议或者援助; (三)为拟进入我国领海和港口的船舶提供保安信息和保安通信联系; (四)按规定程序向中国海上搜救中心总值班室报告保安信息。 要点:事项的对外联系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船舶保安规则》(2019年第15号)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为了保证《船舶保安计划》的有效实施,测试通信、协调、资源共享和应答能力,公司保安员、船舶保安员应当每日历年至少参加一次由公司或者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保安演习,最长间隔不超过18个月。 保安演习可以采用实地或者模拟的形式,也可以与相关演习结合进行。 中国籍船舶如果参加国外有关主管当局组织的保安演习,应当事先通报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未事先通报的,海事管理机构不予承认。 要点:保安演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船舶保安规则》(2019年第15号)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船舶应当对船舶保安记录加以保护,防止擅自接触、删除、破坏、修改或者泄露。 船舶应当建立专门的船舶保安记录簿。 船舶保安记录应当存船保留3年。 要点:船舶保安记录保护和保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船舶保安规则》(2019年第15号)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公司保安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利用适当的保安评估和其他相关信息,就船舶可能遇到威胁的情况提出建议; (二)确保船舶保安评估得以开展; (三)确保《船舶保安计划》得以制定、提交审核合格以及随后得以实施和维护; (四)确保对《船舶保安计划》进行适当修改,以纠正缺陷并符合各船舶的保安要求; (五)安排对保安活动进行内部审核和审查; (六)安排船舶进行初次和后续的审核; (七)确保迅速解决和处理在内部审核、定期审查、保安检查和其它审核期间确定的缺陷和不符合项; (八)加强保安意识和警惕性; (九)确保负责船舶保安的人员受到适当的培训; (十)确保船舶保安员和有关港口设施保安员之间的有效沟通与合作; (十一)及时接收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船舶保安信息,并确保将信息及时传递到公司所属船舶; (十二)确保保安要求和安全要求的一致性; (十三)若采用了姊妹船或者船队的保安计划,确保每条船舶的计划均准确反映该船具体信息; (十四)确保海事管理机构为某一特定船舶或者某一组船舶批准的任何替代或者等效措施得以实施和保持。 要点:公司保安员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