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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规则》(2020年第15号)第十条的规定: 值班船员对船舶安全负责,但不免除船长的安全责任。 船员在值班期间不得安排影响其值班的其他工作。 要点:安全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考试和发证规则》(2020年第12号)第八条的规定: 在内河船舶担任船长和驾驶部职务船员的《适任证书》类别按照船舶总吨位确定,其中在拖轮担任船长和驾驶部职务船员的《适任证书》类别按照拖轮的主推进动力装置总功率确定,分为以下类别: (一)一类《适任证书》:1000总吨及以上的内河船舶以及500千瓦及以上的内河拖轮; (二)二类《适任证书》:300总吨及以上至1000总吨的内河船舶以及150千瓦及以上至500千瓦的内河拖轮; (三)三类《适任证书》:300总吨以下的内河船舶以及150千瓦以下的内河拖轮。 要点:船长和驾驶部职务船员的《适任证书》的确定和类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2019年第2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建设单位、主办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除水上水下活动过程中产生的碍航物,不得遗留任何有碍航行和作业安全的隐患。在碍航物未清除前,必须设置规定的标志、显示信号,并将碍航物的名称、形状、尺寸、位置和深度准确地报告海事管理机构。 要点:碍航物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2019年第2号)第二十条的规定: 施工单位和作业人员在水上水下活动过程中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海事管理机构批准的作业内容、核定的水域范围和使用核准的船舶进行作业,不得妨碍其他船舶的正常航行; (二)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通报施工进度及计划,并保持工程水域良好的通航环境; (三)使船舶、浮动设施保持在适于安全航行、停泊或者从事有关活动的状态; (四)实施施工作业或者活动的船舶、设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明显处昼夜显示规定的号灯号型。在现场作业船舶或者警戒船上配备有效的通信设备,施工作业或者活动期间指派专人警戒,并在指定的频道上守听; 要点:施工单位和作业人员在水上水下活动过程中的具体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