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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3号)第二条的规定: 申请及受理、审查、决定海事行政许可所依照的海事行政许可条件,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海事行政许可,是指依据有关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等海事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设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实施,或者由交通运输部实施、海事管理机构具体办理的行政许可。 要点:海事行政许可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73号)第十五条的规定: 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审批的条件: 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审批的条件: (一)船舶具有齐备、有效的证书、文书与资料; (二)船舶配员符合最低安全配员的要求,船员具备适任资格; (三)船舶状况符合航行、停泊、作业的安全、防污染和保安等要求,并已制定各项安全、防污染和保安措施与应急预案。需要护航的,已经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 (四)船舶拟进入、通过的水域为对国际航行船舶开放水域,停靠的码头、泊位、港外装卸点满足安全、防污染和保安要求; (五)载运货物的船舶,符合安全积载和系固的要求,并且没有国家禁止入境的货物或者物品;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按规定已办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手续; (六)核动力船舶或者其他特定的船舶,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国际航行船舶出口岸审批的条件: (一)船舶具有齐备、有效的证书、文书与资料; (二)船舶配员符合最低安全配员的要求,船员具备适任资格; (三)船舶状况符合航行、停泊、作业的安全、防污染和保安等要求,并已制定各项安全、防污染和保安措施与应急预案。需要护航的,已经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 (四)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已办妥适装许可,载运情况符合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防污染和保安管理要求; (五)船舶船旗国或者港口国对船舶的安全检查情况和缺陷纠正情况符合规定的要求,对海事管理机构的警示,已经采取有效的措施; (六)已依法缴纳税、费和其他应当在开航前交付的费用,或者已提供适当的担保; (七)违反海事行政管理的行为已经依法予以处理; (八)禁止船舶航行的司法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已经依法解除; (九)核动力船舶或者其他特定的船舶,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十)已经其他口岸检查机关同意。 要点: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审批条件
根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的决定》(2019年第5号)第十八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在中期核查过程中,可以要求培训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培训机构符合培训许可条件的说明材料; (二)开展船员培训活动的情况说明; (三)其他相关材料。 中期核查合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应当在《船员培训许可证》上进行签注;中期核查不合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培训机构在规定期限内未能改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应当依法撤销相应的《船员培训许可证》。 要点:中期核查材料
根据《水运工程建设标准管理办法》(交水规〔2020〕12号)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水运工程建设行业标准实施后,应根据技术进步 工程建设实际需求,对标准的适用性 先进性 有效性等进行复审,标准复审周期一般不超过5年。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标准,应及时进行复审。 (一)不适应法律法规或科学技术发展需要的; (二)所引用标准或相关标准进行了重大修改的; (三)实施过程中有重要反馈意见的。 复审结论包括继续有效 修订 局部修订和废止。复审结论为修订和局部修订的标准由交通运输部及时组织修订,复审结论为废止的标准由交通运输部发文公告。 要点:水运工程建设标准复审